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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六)工伤保险(6)

 字体时间:2011-05-16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可一直在该单位工作,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方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可一直在该单位工作,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方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9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六十个月的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396、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经确定,是否逐年调整?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397、如何确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9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99、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40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哪个部门核定?

答: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40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弥补职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同时对其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赔偿,以减轻因伤残而对个人生活以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l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规定既保障了伤残职工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工伤保险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级伤残的职工待遇做了补充规定,若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只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直至本人死亡,不转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六)工伤保险(6)”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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