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快速发展时期积累的矛盾与问题逐渐凸显,城市更新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各类人身损害事件也需引起关注与重视。近日,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市民王女士的调解申请,称其家属陈某被A公司派遣至某施工项目工作,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至今生活无法自理,还欠下医院巨额医疗费,请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社区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联系王女士、A公司负责人张某、该施工项目总承包公司负责人彭某,组织三方到田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送医治疗欠下巨额医疗费
据了解,2022年4月,陈某被A公司劳务派遣至深圳市某施工项目工作。2022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工作中因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治疗。直至2022年7月,陈某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无法自理,并有巨额医疗费用未缴纳。王某提出诉求,要求A公司支付目前所欠医疗费用,并负责陈某后续医疗费用。
A公司则认为,陈某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系陈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所致,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相关医疗费用;陈某入职时曾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医疗保险声明,目前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报销,与公司无关。
理清双方争议,公司该不该为患者医疗费用负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聆听事件经过并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王某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A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陈某入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首先,调解员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向双方及总承包公司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相关书面承诺,该承诺也因免除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无效,A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承诺书并不能排除A公司为陈某缴纳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
其次,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由此,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陈某此次患病治疗过程中原本能够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调解员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A公司负责人张某意识到公司在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表示需要与公司其他负责人共同协商后作出决定,调解员与三方约定时间再次进行调解,并与总承包公司负责人彭某进行沟通,彭某表示愿意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再与A公司进行沟通。
达成调解,公司为患者支付医疗费用
调解员后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王某、张某进行沟通。与张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目前张某已经意识到由于公司未为陈某购买医疗保险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愿意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对后续医疗费用数目有异议。调解员随后与王某进行沟通,通过情、理、法与王某进行深入交流,王某表示由于自己并不在深圳生活,想尽快将陈某接回家中进行后续治疗,若能快速解决纠纷,愿意在后续医疗费用具体数额上与A公司进行协商。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都具有协商意愿、且都希望能够快速处理此纠纷,遂联系双方及总承包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主要调解焦点在于陈某后续治疗的费用。调解员结合法律法规、双方期望赔偿数额与双方进行不断协调与协商,最终A公司同意除支付陈某目前产生的医疗费外,再支付数万元用于陈某后续治疗,王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该数额,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当场支付所有款项。
经调解员回访,王某表示目前陈某情况较为稳定,对相关调解工作十分满意,感谢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张某也表示将对公司购买社保不规范情况进行排查,以防再次发生此类纠纷。该调解案例中,A公司为了节省用人成本而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殊不知该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产生了大量医疗费用,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人制度,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风险,避免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
文/图: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龚小瑾、何宝克
“让员工签署可以不买社保声明有用吗?深圳坪山调解员:没用”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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