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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六)工伤保险(2)

 字体时间:2011-05-16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357、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参加工

 

357、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受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目前该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可以与返聘人与协商约定,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可通过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

 

358、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59、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如何确定?

答: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360、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是否实行浮动费率?

答: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61、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参保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保名册;

(四)缴费的银行帐号。

 

36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备案问题?

答: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

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认定问题解答

 

363、什么是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是指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的行政确认。

 

364、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65、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还规定了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是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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