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吴某是某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公司认为,吴某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事发当天,吴某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伤场所,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且,出事故前,吴某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应予以认定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吴某为工伤的决定。
(采编人:赵朝林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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