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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类谎言坑害劳动者

 字体时间:2024-08-01来源:工人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给正常的社保缴纳秩序造成了破坏,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如果大量用人单位听信后铤而走险,还可能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降低其保障能力;这种行为还可能引诱不法商家、心存侥幸的用人单位钻制度的空子,误导一些劳动者忽

“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给正常的社保缴纳秩序造成了破坏,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如果大量用人单位听信后铤而走险,还可能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降低其保障能力;这种行为还可能引诱不法商家、心存侥幸的用人单位钻制度的空子,误导一些劳动者忽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最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不能让“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类谎言坑害劳动者

据7月2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上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可以不用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且约定了员工签署协议书后不得向企业索赔等条款。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律师表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等方式逃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商家在网上售卖“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可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有个别劳动者上当受骗。尽管类似的协议已被一些法院一而再、再而三认定为无效,并且在相关判决中释明,缴纳社保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但这一现象依然存在,其背后的原因不容小觑。

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因此,一些商家声称的“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受法律保护”的说法,是骗人的说辞。

明知是违法行为,却包装成“合法行为”,还堂而皇之地公开兜售,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想将缴费义务转嫁给劳动者,误导或者变相强制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而上述说辞正好给了其“机会”;有些劳动者出于多得实际收入,或者已经缴纳了城乡社保、并不打算在就业地领取社保待遇,以及对缴纳社保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没有将用人单位应当给自己缴社保当回事;一些地方的人社、网信部门对违法网络信息回应不及时、处理不到位,或者认为进行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对其听之任之,客观上助长了此类行为等。

事实上,尽管给“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涂上再多的“合法性”也不可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任由这种现象的存在,其不良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其给正常的社保缴纳秩序造成了破坏,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如果大量用人单位听信后铤而走险,还可能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降低其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会产生溢出效应,可能引诱不法商家、心存侥幸的用人单位钻制度的空子,误导一些劳动者忽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最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此外,这种现象会助长非法经营行为的蔓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实,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种种似是而非的噱头进行蛊惑或者欺诈,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在一些领域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此前,媒体揭露过个别培训机构声称只要上了其精品课,不经考核也能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其背后暗藏着消费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一些职业介绍机构声称可以为求职者付费内推、有偿就业等,实则是就业欺诈。“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本质上也属于此类,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

无论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考量,有关部门都有必要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前不久,教育、人社等部门对网络上的求职诈骗信息发布警示,提醒求职者谨防落入“陷阱”,给付费内推、有偿就业等灰色产业链一记重锤。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对不实、违法网络信息的发布者、灰色产业链条上的诸多违法主体进行处罚,要求内容审查不严、没有及时对违法信息发布者禁言的互联网企业强化履行主体责任等。

不让“签署协议可不缴社保”之类的噱头坑害劳动者,必须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不给任何坑害劳动者的不法行为留有生存空间。(工人日报 作者 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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