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运行的关键环节,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统一规范,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在系统梳理试点做法、总结提炼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形成《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管理工作统一要求,以规范化管理推进试点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主要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二是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具体要求。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等管理措施要求。三是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提出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四是对评估遵照的流程予以规范明确。确定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5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实施作出规范性要求。此外,对其他评估情形、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规范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能够更好保障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能够促进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能够推动相关领域协同发展。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管理办法》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好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参保人数约1.7亿人,通过失能等级评估、享受待遇人数累计超2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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