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参保人员在深圳累计参保已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保留在深圳?
答:可以。
160、单位缴费比例为何只转移12%?
答:转移12%是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市多数年份实行的是“大个账、小共济”的基金管理模式,进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比例一定时期内低于10%,最低为2%,最高10%。根据国家《暂行办法》的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其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的12%进行转移,缴费比例不足12%的,按12%进行转移。
161、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也和退休时当地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领取的养老待遇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有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跟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转移到转入地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则对参保人的待遇有利,转的钱多待遇会更高。
162、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后不允许参保人员退保?不退保,是否会给参保人将来获得更大的权益?
答:凡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其权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使参保人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不参保、不续缴,又不符合15年可享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凡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在将来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全部会退给本人,包括期间的利息收入。另外,深圳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保除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退保实际上对参保人员权益有很大的损害,因为选择退保后,其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不能退,因此参保人的权益则受到了损失。
假定:一个在深圳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需缴纳8%,单位缴纳12%。也就是农民工个人每月要缴80元,一年960元。如果该农民工年年参保、年年退保,15年他一共缴费14400元,单位缴纳部分为21600元,退保时只会退个人账户的14400元,单位缴纳的21600元不退还。选择退保,参保人的损失会更大。
如果不退保,会是另一种结果。首先,这15年的14400元(未计利息)仍然是该参保人的。到了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男性会按139的系数除,得到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03元。
其次,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单位是按照其本人工资1000元钱的12%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每月要缴120元,15年共要缴21600元钱。到符合领取条件时,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缴费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该农民工可以领取22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大体是每月328元,一年3936元。换言之,如果按个人15年缴14400元来算,该参保人只用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
现行办法规定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如果这一过程中该参保人工资增加,将来养老金还会更高。
最后,养老金是终生支付的,不管活到多大年龄,不管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上述标准会支付到参保人去世,社保基金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而且政府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每年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予以调整增加。
163、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164、为什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也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利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参保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并把这个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出现“趋富效应”,防止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三)养老保险(8)”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11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目前我国单位和个人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约为职工个人工资的46%。人社部曾表示,在列出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高于160个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