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参保人户籍为农村户口,深圳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接续?
答:1、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员工跨省流动重新就业参保时,在新参保地申请转移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3、参保人为农村户籍回家务农的,当地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转入当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在本市社保机构申请打印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凭证,确认参保权益,在任何地区重新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确认退休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75、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是否有保障措施?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去;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目前,国家新农保制度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研究后会制订专门的办法,届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176、多个地方就业参保,参保人员的退休地如何确定?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深圳,而在户籍所在地的,将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其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深圳的,且在深圳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各地累计参保年限满15年的,在深圳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各地累计的参保年限仍不满15年的,在深圳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深圳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各地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仍不满15年的,在该参保地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深圳的,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不满15年的,在户籍所在地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按户籍地规定“延缴延退”。
177、外地户籍员工把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在此期间非因工死亡待遇应按哪个地方的标准享受?
答:外地户籍员工把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并办结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我市标准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待遇由我市社保基金支付;未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的,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非因工死亡待遇领取手续,按转出地标准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
178、参保人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办理了退保,能否办理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办理了退保手续的,按规定属于已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恢复其退保前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179、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应转移的养老保险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80、《暂行办法》对户籍参保人员和非户籍参保人员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暂行办法》规定的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方式和单位缴费比例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时期政策规定户籍参保人员和非户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和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同,因此转移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也不一样。
以深圳为例,各时期进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见下表,户籍参保人员的比例详见表一,非户籍人员的比例详见表二。
表一:(户籍人员)
时间段 |
参保人个人和单位总缴费比例 |
记入养老基金比例 |
随个人转移的缴费比例 |
|
个人账户 |
共济基金 |
|||
1998年1月至 1998年12月 |
19% |
13% |
6% |
25% |
1999年1月至 2001年1月 |
17% |
11% |
6% |
23% |
2001年2月至 2006年6月 |
13% |
11% |
2% |
23% |
2006年7月至 2009年12月 |
18% |
8%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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