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工作时,可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按非深圳户籍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缴费业务问题解答
121、请问外地户口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122、请问非深圳户口的个体户参保是否一定要用对公账户缴费呢?可否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私人账户缴费呢?
答:根据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个体户是以单位名义缴纳社保,需通过对公账户扣款。如您申请用经营者的账户缴费,建议你持相关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参保窗口申请非对公账户扣款业务。
123、公司以最低工资为员工缴纳保险,而非实际工资,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建议你持相关劳动关系及工资凭证到所在的参保机构信访稽核窗口投诉。
124、参保企业及个人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当月因社保扣款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当月社保费未扣到该如何办理相关补扣手续?
答:可以到征收窗口申请补扣,或者存够足额的金额,与下月的一并托收。欠费超过三个月的,将停止做账缴费,需要办理缴费的,需重新到征收窗口申请。
125、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是以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的,为什么在一年当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基数?
答:社会保险的征收和待遇偿付以每年7月1日为起始月份进行调整。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126、年终奖是否纳入缴费基数?
答:年终奖只能纳入当月的缴费基数,不能平均分摊到全年各月,以提高全年各月的缴费基数。
127、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应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具体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委托银行扣款。有特殊情况,经社保征收部门认可后,以现金或支票缴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可即时扣款)到银行缴纳。社保机构将于每月21—31日通过银行托收本月社保费。
128、在深圳交社保,其中有最长6个月和最短3个月两次停缴,计算总缴费年限时如何计算?
答:根据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年限的计算是指在深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时间。
129、请问现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同一公司,他人工资低于本人工资,缴费却多于本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请核实你的缴费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未按你的实际工资缴费,你可带劳动合同、社保卡、工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你用人单位参保辖区社保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四、养老保险待遇业务问题解答
130、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31、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符合怎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答:本市户籍员工可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它补贴。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标准是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0元计算。
132、非本市户籍,享受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133、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置?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三)养老保险(3)”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11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人目前我国单位和个人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约为职工个人工资的46%。人社部曾表示,在列出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高于160个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