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什么是超龄养老保险费?
答:超龄养老保险费是指超过政府规定的年龄界限调入我市的人员,应根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使其内地缴费年限与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内地的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将会受到影响。
二、养老保险参保业务问题解答
110、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不可以。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或不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111、企业及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纳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112、企业给员工参保后,应向员工履行哪些义务?
答:(1)按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
(2)为员工申报制作、补办《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发给员工,如员工参保信息有误或更改,应及时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申请更正;
(3)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社会保险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
(4)员工离职时,应为员工开具辞工(离职)证明,并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113、员工在内地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了,在深圳还需要缴费吗?
答:员工只能选择一地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如在内地已参保,应当出示当地社保机构的参保证明,在深可不参加养老保险,该类员工在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114、领取失业或低保救济金期间的人员可否个人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答:不能。正在社保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或在民政部门领取低保救济金期间的人员,由社保机构及民政部门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15、外来工借用他人户籍资料办理身份证并参保至今,能否申请将现有身份资料变更为真实个人身份资料?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虚假身份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予以确认:
(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确认虚假参保关系,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2)本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3)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途径确认身份的,为保障参保人社保金不被他人冒领,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办理社保金的退还和参保资料变更手续。
116、工厂办理劳务工就业登记手续后,是否可以给员工只购买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不购买养老保险?
答:不可以。养老保险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厂和劳务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为劳务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工厂和员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7、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
答:(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2)在外地已退休、办理内部退养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
118、员工在内地和深圳两个城市同时参加了养老保险,重复缴纳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按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119、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是否可以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三)养老保险(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11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答:2005年10月,劳动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证》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深圳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5年11月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该文第二条规定,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我市的规定,《规定》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人目前我国单位和个人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约为职工个人工资的46%。人社部曾表示,在列出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高于160个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