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门日报报道,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此解决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及生育津贴等相关问题。
《通知》还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2023年1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暂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南通市人民政府今后对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新规定的,改按南通市人民政府新规定执行。
同时,《通知》明确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应当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按月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应当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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