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9日,发现企业长期不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广东一家鞋厂的员工不干了,上千人一起去向老板讨说法,要求企业为员工足额全员办理参保。近来,类似的社保纠纷在各地屡屡发生。有押钞员集体投诉“零”社保的,有外企员工反对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的,有事业单位临时工要求“视同缴费”的……前些年,社保缴费一度被许多员工当“包袱”——宁愿企业当期多发工资、不愿缴纳社保费,现在,不严格缴纳社保的行为则变成激化劳资矛盾的“导火索”。今年,人社部将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人们希望在摸清底数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参保、提高个人的参保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每月工资3000多元,去社保局一查才发现,厂里按每月1800元的基数交社保。” “光答应以后给上保险不行,过去欠的也要补上。”——广东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社保纠纷后,员工们纷纷向主管部门、媒体投诉。
“过去是不懂。”在广东打工的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刘思明坦言,刚出来打工时,对自己今后的养老保障没有太多概念,心里想的就是到手的工资能多一点。如果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固然要缴纳一部分,自己的工资每月也要扣大约200元,宁愿不参保。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劳动者是否参保不再是自己的事儿,而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一轮轮宣传后,员工对法律的了解在加深。刘思明已和单位谈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前几年未缴的保险怎么补还在争取中。
“参保没参保,以前单位怎么说我们怎么听,现在能查了。”社保状况可查询,使员工能够了解到自己究竟有没有参保、是否按实际工资缴费、缴了多少年,这也使许多不合法行为暴露出来。目前,广东等地的参保人已可以登录当地社保部门网站或到服务大厅获取个人的参保信息,有的地方还开始向参保人定期发放《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折》。
“纠纷背后,绝大多数是用工方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违规行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而之所以这类纠纷在最近一年多来集中爆发,则是员工参保意识、权益意识增强的体现。
《社会保险法》自身在执行中的问题和配套政策的不足,同样成为纠纷高发的原因。人社部去年发布的调查显示,仍有14.8%的人表示企业没有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9%的人表示企业没有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另外还有11.4%的人表示单位与其协商后采取了多发工资、不参保的方式。参保或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参保,监管部门为何不主动作为?
深圳的王先生曾在武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上世纪90年代中期来到广东,从2000年起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去年,老王年满60岁,该领养老金了。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老王认为他符合“视同缴费”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缴费年限、谁来支付视同缴纳的费用,一直难认定。老王目前的退休金刚过1000元,只计算了在广东缴纳的年限,此前在湖北工作的20年怎么算,他还在“讨说法”。
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也很突出。一些员工在岗时能够接受企业不给缴纳保险或按低水平缴费,但在离职特别是退休时则会要求企业从头补缴保险费。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的时点、范围等细节,执行时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法律法规对权益保障做出了承诺,如果不能尽快兑现,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人社部社保所所长金维刚这样认为。
对于广东等地发生的社保纠纷,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人社部将加大对企业参保缴费的稽查和执法监督力度,核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并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当前社保纠纷高发,是转轨时期新旧问题叠加、制度没有理顺的集中表现。”褚福灵表示。不论是用工一方还是员工一方,都有不够理性的地方,继而使纠纷更加复杂、矛盾更易激化。
他认为,社保法律法规更健全、员工维权意识提高是大势所趋,企业应主动适应形势,摒弃短视行为和侥幸心理。据了解,虽然一些员工主动提出把社保缴费换成工资,但其中多数人过后会起诉企业要求补缴社保。从裁定结果看,企业最终还是要补缴,并承担一定的利息和滞纳金。
员工要更加关心自己的社保。许多人在年轻时觉得社保特别是养老保险离自己太远,不去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不主动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时间跨度大。等年纪大了再去关注自己的社保,会给自己增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褚福灵解释说,虽然目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更注重保护员工权益,员工可以起诉企业并在多数情况下获得支持,但员工仍然要支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而且这个过程本身极为烦琐。除非员工认真地保存了每个时期涉及社保的相关材料,如本人实际工资等,否则很容易损失一部分利益。“前些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可能不敢向老板提要求,怕丢工作。这两年各地普遍出现招工难,这方面的顾虑已不突出。”
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一个完整体系,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且各项待遇都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而所谓的社保补助,是远不能抵御上述风险的。
同时,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社会保险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旦争议发生,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报销医疗费等,造成双份经济支出,还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部门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主张农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不一样,就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这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但劳动者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促进就业;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被滥用的趋势,正不知不觉演变成个别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
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也按法律规定的险种给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随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仍然损害了职工合法的社保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比如,用人单位将职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又如,有的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月工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仅以打卡支付的工资部分计算缴费基数;再如,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来报销用以充抵工资;还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企业成本是降低了,但却因此损害了职工的合法社保权益。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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