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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四)社会医疗保险(2)

 字体时间:2011-05-16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199、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答: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上限,即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2009年国家医改方案提出各地要

199、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答: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上限,即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2009年国家医改方案提出各地要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二、医疗保险参保问题解答
200、社会医疗保险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答: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201、哪些人员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答: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答:可以。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03、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04、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205、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答: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206、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7、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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