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2、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定点医院自配的治疗性制剂;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
以上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分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参保人员使用乙、丙类项目的,由个人先自付5%-35%比例的费用后再进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费用均属自费费用。
注:使用非国产普及型医用材料的,超出国产普及型价格的费用由个人自费,无国产普及型价格的, 50%为自费,之后再依照上述的规定先自付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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