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分为四等,即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600元(不含600元)至800元的补偿比例为40%,800元(不含800元)至1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1000元(不含1000元)至3000元的补偿比例为6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补偿比例为70%。
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又有哪些?对此,沈阳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一一进行了回答。
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沈阳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哪家单位负责承办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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