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2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405元,其财政补助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形:
1.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25元,由政府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5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8.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37元)。
2.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60元,由政府补助34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70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8.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57元)。
其中本人无固定收入(单位)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18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34.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69元)。
3.属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下简称“低保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70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58.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117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额为315元,其财政补助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形:
1.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5元,由政府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5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8.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37元。对市区全日制在校的中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37元均由市财政负担。)
2.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或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2元,政府补助29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93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8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1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42元)。
3.对属于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及“低保三无人员”的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93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8元,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32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64元)。
4.在校大学生个人缴纳35元,由政府补助280元,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按桂政办〔2009〕13号文规定执行)。
5.关于市区在校小学生户籍地与就读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区的,由学校所在地城区财政按本通知标准给予补助。
今后上级出台新的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等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方法的相应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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