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第四条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第七条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含放大或调整到规定账户规模调整额的利息)。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年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第八条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州流动就业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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