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办法
(一)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三)征收土地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方案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四)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六)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七)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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