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由财政部门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养老保险费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测算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预留,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纳入征地总费用和项目概算。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政府承担30%。其中被征用土地在凉州区境内的,政府承担部分由市级承担。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
(四)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全部记入统筹基金账户。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五)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至3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30%以上至4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40%以上至5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50%以上至6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60%以上至7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70%以上至8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确定缴费总额。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六)《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实施后已征收的土地与本意见实施后再次征收的土地,可累计计算。
(七)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保经办机构。
(八)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完全失地农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农民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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