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第六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比例在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县区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待再次征收土地时累计计算,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比例=被征地面积(亩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一)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组织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达到占补平衡的;
(二)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对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就业安置,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的;
(四)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白银市以外地区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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