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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细则

 字体时间:2016-06-0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且月工资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0%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工资差额补助对象。以下中国社保网小编DL为大家收集的2016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细则,仅供参考!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 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资差额补助。

第四条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2. 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4. 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5.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第五条补助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补助对象就业后,初次申领时,持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地村(社区)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以后申领时向服务平台提交申领时段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三)村(社区)服务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为未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补助对象进行登记,并对补助对象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向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

(四)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通过系统提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工资差额补助款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申请人当月符合申领工资差额补助条件的,必须从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提交补助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助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工作单位、补助时段、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进行抽查,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助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2016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细则”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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