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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落户本市的以下八类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于本市实现灵活就业,每月累计达到一定工作时间的,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
补助对象类别包括:1.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3.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4.退役士兵;5.刑释解教人员;6.戒毒康复人员;7.精神病康复人员;8.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补助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补助100元/月。
(二)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补助200元/月。
第四条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未参加东莞市社会保险或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5. 相关认定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
(2)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附件2);
(3)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4)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6)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村(社区)出具的戒毒治疗的材料;
(7)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交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治疗诊断材料;
(8)属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交二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患重大疾病证明(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3)、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申请表。
第五条补助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补助对象就业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将上述所规定的材料提交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地村(社区)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服务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就业情况后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向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
(三)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补助对象的就业情况进行检查,情况属实的通过系统提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款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申请人当月符合申领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条件的,必须从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提交补助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助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工作单位、补助时段、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进行抽查,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助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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