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企业裁员率低于2%可享稳岗补贴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裁员率低于2%(含2%),补贴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高于4%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
裁员率高于4%的不享受稳岗补贴
《意见》提出,我省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及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执行到2020年底。
《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各统筹地区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使用条件的企业,按照裁员率分三个档次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即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裁员率在2%和3%(含3%)之间、裁员率在3%和4%(含4%)之间,补贴比例分别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40%、30%,裁员率高于4%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
补贴资金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意见》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如实、全面填报《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非公有制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属企业由市州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审核;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市州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审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州人社部门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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