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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标准是多少?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①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可按法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按法规连续足额缴纳费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②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生育或流、引产时,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在青岛市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青岛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①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
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16-37周妊娠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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