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出台《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政策,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通知》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包括异地派遣在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其参保缴费的主体,由用工单位调整为劳务派遣单位,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则可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率跟随参保单位核定,即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务派遣单位费率核定并参与浮动;在用工单位直接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用工单位费率核定并参与浮动。
同时,为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参保权益,《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参保缴费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定期查询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缴费,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后,滞留、挪用甚至逃避参保。
下一步,将严格抓好政策落实,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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