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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账户用途

 字体时间:2024-01-0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1.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账户用途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

1.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账户用途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條萊垍頭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頭條萊垍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條萊垍頭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頭條萊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垍頭條萊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條萊垍頭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垍頭條萊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 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頭條萊垍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頭條萊垍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頭條萊垍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頭條萊垍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頭條萊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垍頭條萊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頭條萊垍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垍頭條萊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垍頭條萊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條萊垍頭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條萊垍頭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垍頭條萊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頭條萊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垍頭條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頭條萊垍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垍頭條萊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條萊垍頭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涉嫌 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頭條萊垍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頭條萊垍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頭條萊垍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頭條萊垍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頭條萊垍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頭條萊垍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垍頭條萊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頭條萊垍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頭條萊垍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條萊垍頭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2. 什么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 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 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用于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其缴拨、申请、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核算

公务人员的养老金,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养老并轨改革以前,是由同级国家财政买单全额支付的。养老并轨改革以后,按政策规定建立独立于所在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资金进行单列核算管理,专户筹集与支付各项社保费用。

4. 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分为财政

不是。大基金是指国家为了应对重大事件,还有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预防养老金不够去做储备的。资金来源都是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彩票、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筹资方式。

社保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基金。

一般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社保基金的来源为: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5.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规定

个人社保开户没有什么特殊的条件,只要你可以按时缴纳社保,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就可以开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由监护人代办。办理社保需要身份证或户口本、一寸照片、参保申请表等,去当地社保局窗口即可办理。但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户籍本地参保,而且参保的范围只有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两种。

6. 财政部门开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属于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7. 社保基金专户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每个月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是“五险一金”,其中养老保险部分,单位和个人都在缴纳,而且其中是分为两个账户的,一部分是进入到社保统筹基金账户,一部分是进入到每个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未来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时,养老金的数额也是分为两个部分的,一部分是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是100%属于职工本人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方面形成的,一部分是每月个人社保交费的部分,每月都在增加;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公布的记账利率来计算出来的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也可以叫做养老金账户利息。那么每个月每个人的交费额度可能是不一样的,目前是按照个人月实际工资收入来缴纳,最高按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8%。同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养老金缴纳也是如此规则。

8. 社保账户资金用途

社保的钱是在社保卡里。

是。社保卡具有银行卡功能,和银行卡一样使用。在银行开户的是金融社保卡,可以当银行卡一样存取钱。

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从出生到生命终结贯穿一生的服务,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承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9.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账户用途为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专户开设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社保和医保都分为

统筹帐户求个人帐户,统筹帐户就我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部分要划入统筹帐户做为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做为所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员的共同所有,个人帐户就是每个月由养老和医疗基金打入个人社保卡里的钱永远属于个人所有

10.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办法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很多人缴纳社保,对于个人缴费部分是如何计算的心里真的没什么数,包括我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我们现在来好好算算。

第一,在岗职工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的比例来计算个人缴费。

在职工社保的缴纳中,有两大参保群体。其中在岗职工是主体的缴费力量,那么作为在岗职工来讲,个人缴费部分是如何计算的呢?在岗职工一般都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工伤保险,就是我们所说的“五险”。那么在这“五险”中,涉及到个人缴费的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承担缴费金额。养老保险总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费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个人缴费0.5%。单位缴费部分是按照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单位缴费比例来缴纳的,记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是按照本人的税前工资根据本人缴费的比例来缴纳的,记入个人账户,这就是单位在岗职工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计算方法。

第二,灵活是业人员按照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来计算个人缴费。

在参加职工社保的群体中,相当部分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主要是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来全额承担缴费金额。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比单位缴费低了4个百分点,其中12%是记入了统筹账户,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其中6%记入医疗统筹基金,2%记入个人账户,但是这2%都要返还到个人社保卡,实际灵活就业人员承担医疗保险的费用比例还是只有6%。目前全国通行的做法,基本上都是由当地政府部门按照社平工资、缴费比例,缴费指数等测算成上中下三个档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档次,供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时进行选择,这就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计算方法。

第三,个人账户部分是干什么用的?

这主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部分,其中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主要是用来计算今后的退休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钱,永远属于缴费者个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多;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没有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上的钱,可以继承,由法定的继承人一次性支取;个人离开工作单位,接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里储蓄余额随之转移。医疗保险部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除了要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外,个人账户上的钱,也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以自由支配用来买药,看门诊等,死亡后也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转移。

综上所述,社保个人缴费的计算方式分为在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个部分,在岗职工以个人每月的实际工资,按照缴费比例来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公布的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缴费比例来计算个人缴费。

11. 社保基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

新单位不能查到你过往的社保缴费记录。新单位虽然有你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光凭身份证号码是不能查询社保缴纳记录的。但是如果新单位以后帮你缴纳了社保,可以查询到他们为你缴纳的社保记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但是在新单位为你缴纳社保以前,不能查询你以前的缴费记录。每个人的社保帐号或社保卡(现已变更为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属于个人隐私,都有个人设置的查询密码和支付密码,查询时都需要输入密码;如果绑定了手机号的,查询时还需要利用绑定的手机进行密码验证。新单位或者其他任何人,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是不能查询别人的缴费情况的。但是新单位为你缴费以后,可以查询为你缴费的缴费记录。你现在在职的公司未帮你缴纳社保,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的行为,你可以向当时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要求该公司为你补缴社保。扩展资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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