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流产是否有假期,扣工资吗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女职工流产按怀孕时间划分为:怀孕不足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两个月不足四个月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另外,《试行办法》规定了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必须持有《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才能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以上两证的则不予受理,仍按原渠道处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只要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生育保险各县市区分别进行统筹,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试行办法》规定以外的流产,其产假和待遇请咨询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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