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明年上调,具体情况请看下面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明年起,我市将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上述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050元、1275元、1500元分别提高至1500元、2000元、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100元、2550元、3000元分别提高至2500元、3000元、3800元;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350元、425元、500元分别提高至1000元、1000元、1500元。
同时,城镇职工产前检查费、人流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均提高至500元,上环费、取环费定额支付标准均提高至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均为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费用金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必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次月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城区女职工享受生产减免和生育津贴需提供资料,到现场进行办理。生产减免凭《生育保险待遇证》在医院直接享受,而生育津贴需要生产完6个月之后才会下发。
“2016株洲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12407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