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一则《苏州顺产晚育女职工可领12800 5月1日起实施》的新闻刷屏了整个苏州的朋友圈。但是当时吴江并没有同步实施。悟空刚刚从吴江人社局了解到,吴江人社局下发了苏州市吴江区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规定吴江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快点来看看文件的全部内容吧!
根据最新出炉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吴江制定了《苏州市吴江区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10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将按照新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据了解,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与原来政策相比,新《规定》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生育津贴原来按月计发细化为按天计发。为体现公平,新《规定》统一了相关标准,使得同一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致。
生育保险缴费: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规定》,可享受新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为吴江全区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在缴费比例上,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苏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实施。
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职工生育(含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本人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生育医疗费,或去区社保中心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按天领取晚育顺产有128天生育津贴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
也就是说,《规定》的生育津贴均按天领取,妊娠满7个月引产、顺产的,享受98天津贴;难产的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如果参保准妈妈是顺产晚育,则能享受98+30=128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苏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给个人,其中: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指出,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生育津贴。
细化业务经办流程营养补助检查补贴一次领取
《规定》在结付程序上规定,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区户籍的需提供户口簿、《吴江区一孩夫妇升职保健服务卡》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本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联系服务单》,同时根据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区社保中心。
女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联系服务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区社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定额结付。
女职工到外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本人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联系服务单》、医院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医院等级证明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报销手续。
根据《规定》,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在参保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本人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等材料至区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由区社保中心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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