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5月1日电(记者刘巍巍)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劳务派遣的工伤保险该由谁交
【典型案例】梅某与苏州一家人力资源职介公司签订了实习员工劳动协议,随后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厂当工人。他在工作期间在车间摔伤,肩膀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伤愈后,梅某提出劳动仲裁,裁定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近14万元。派遣公司认为,梅某受伤是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不属于工伤,且没有按规定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派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派遣公司意见不予采纳。梅某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赔偿责任人。最终,法院判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梅某工伤赔偿近14万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先行赔偿,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没人给交社保,工伤赔偿谁来承担?
【典型案例】苏州某安保公司员工孙某被派遣至某银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工作第二年孙某上班时摔伤,左脚骨折,先后进行两次手术,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愈后,孙某向公司辞职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据此,孙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一直没有解决,法院审理发现,派遣单位和银行约定孙某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并未为孙某办理保险,孙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因此其损失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承担。银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孙某的工作实际由银行安排,他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据此判定派遣单位赔偿孙某各类费用16万余元,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劳务派遣实践中,社保既有用人单位承担的,也有用工单位承担的,关键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一旦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没劳动合同,受工伤后公司注销了该找谁赔?
【典型案例】褚某在一家汽车维修店工作,该店的业主和经营人是陆某。褚某在维修汽车时左眼受伤,先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陆某并未与褚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受伤后,褚某先后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经法院判定褚某与汽修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为每月3500元,支持褚谋双倍工资的请求。褚某伤愈后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然而就在褚某申请仲裁要求陆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现这家汽修店已经申请注销了,用人单位都没了,仲裁自然也无法受理。于是褚某就将陆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修店为褚某用人单位,褚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汽修店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为褚某缴纳工伤保险并已经注销登记,陆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定陆某赔偿褚某共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相应的工伤赔偿义务也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事实上,发生问题为了逃避责任,像本案中陆某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没有单位就不用赔偿,而是由相应的经营者、业主或原来的法人代表等自然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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