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样一来,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变成了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工人对于自己“究竟是谁的人”并不是很清楚。有人知道自己是派遣工,但从应聘到上班一直在目前单位,跟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没有打过交道。“我究竟属于哪家公司”不少劳动者似乎一直迷迷糊糊。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出事,似乎对劳动者没什么大影响,可一旦发生工伤,身处弱势地位的员工,容易被推来推去,不少纠纷和问题极易引发。2013年,姑苏法院共受理有关工伤赔偿的案件45件,其中有不少都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下面本报就以几个实际案例为大家解读工伤赔偿的问题。
案例一
出了工伤 赔偿责任方是谁
梅某来苏打工,与市区一家人力资源职介公司签订了实习员工劳动协议,随后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厂当工人。2010年,梅某在工作期间在车间摔伤,肩膀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伤愈后,梅某提起劳动仲裁,裁定劳务派遣公司赔偿梅某近14万元。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派遣公司认为,梅某受伤是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不属于工伤,且没有按规定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派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接受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了相应结论,上述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派遣公司意见不予采纳。梅某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她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赔偿责任人。最终,法院判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梅某工伤赔偿近14万元,用工单位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先行赔偿,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案例二
没交
社保 工伤谁承担
孙某是市区某安保公司的员工。2010年,派遣公司和孙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孙某被公司派遣至市区某银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
2011年,孙某在银行工作了一年,一日在上班时摔倒受伤,左脚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愈后,孙某向公司辞职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据此,孙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一直没有解决,最终案件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派遣单位和银行约定了孙某的工资待遇和
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并未为孙某办理保险,孙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因此其损失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承担。银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孙某的工作实际由银行安排,他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据此判定派遣单位赔偿孙某各类费用16万余元,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并没有详细规定由谁承担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实践中,既有用人单位承担的,也有用工单位承担的,关键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一旦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三
没合同、公司注销 工伤找谁赔
除了劳务派遣这种三方关系的情况外,还有就是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
褚某在市里一家汽车维修店工作,该店的业主和经营人是陆某。2010年9月,褚某在维修汽车时,左眼受伤,由陆某送至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褚某在汽修店工作期间,并没有同陆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等,也没有缴纳社保。受伤后,褚某先后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经法院判定褚某与汽修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为每月3500元,支持褚某双倍工资的请求。后褚某申请工伤认定,伤愈后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然而就在褚某申请仲裁要求陆某的汽修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现这家汽修店已经申请注销了,用人单位都没了,仲裁自然也无法受理。于是褚某就将陆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修店为褚某用人单位,褚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汽修店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为褚某缴纳工伤保险并已经注销登记,陆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定陆某赔偿褚某共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相应的工伤赔偿义务也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事实上,发生问题为了逃避责任,像本案中陆某注销工伤登记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单位就不用赔偿,而是由相应的经营者、业主或原来的法人代表等自然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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