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昨日公布,明确了工伤康复应坚持“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这将让岛城参保职工成为受益群体。
病情稳定后可康复治疗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伤康复应当坚持“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本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诊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诊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评价,填写工伤康复确认申请表和工伤康复效果评估、治疗计划表,并分别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市工伤保险(放心保)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所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随机抽取康复专家,对备案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确认,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应立即终止康复,已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对工伤职工的康复过程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对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当及时终止康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最终康复评定效果,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康复出院手续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协议机构承担。
康复档案保存不少于30年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康复服务项目等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收取。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超出范围的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此外,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本市以外地区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相关标准执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及时将工伤职工康复信息录入工伤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工伤职工康复档案。工伤职工康复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八类费用保险基金不支付
新规还明确规定,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八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分别是: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一次性享受了相关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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