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为保障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精神,潍坊市在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进行工伤保险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潍坊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出台了《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都有工伤保险,而机关工作人员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10年9月,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当时,本市即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这次新办法出台,意味着全潍坊市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至此真正实现了各类人群的全覆盖。”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员介绍。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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