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业务程序
一、申办程序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把伤者送往指定医院抢救和治疗(指定医院:汕头中心医院、汕头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附属二医院)。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指定的医院进行医治;
(2)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并将报告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书》的10日内,持职工有关资料及《工伤认定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1)职工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指定医院治疗的病历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用单据和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门诊提供医院处方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交通事故,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单位应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伤残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动年龄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其供养并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书;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提供在校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6、医疗费用单据和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死者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失踪或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单位应在发生事故后的第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失踪证明》;
4、失踪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㈤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应提出申请(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经指定医院出具意见,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单位先出资安装或者维修、更换后30日内,凭发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
3、安装、维修、更换发票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因工失踪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四、服务承诺
(1)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2)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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