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决定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日前,延吉市决定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1234具体的调整办法: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1437元为基数;5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的伤残补助金根据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6877元为基数。
调整后,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年最低达到23578元,最高达到2829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每年达到1257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生活自理程度划分,每年最高达到18439元,最低达到11063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1至4级每月增长20元,5至10级每月增长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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