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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