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工伤职工确认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如用人单位拒不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与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工伤职工的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最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阎春雨 姜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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