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 去年10月、11月多征收部分将由江门社保征收机构作退费处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江门市人社局4日通报称,江门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江门市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统一下调0.05%。
具体地,一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5%调整为0.45%;二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7%、0.8%、0.9%、1.0%、1.1%、1.2%、1.3% 分别调整为0.65%、0.75%、0.85%、0.95%、1.05%、1.15%、1.25%;三类行业单位费率由1.05%、1.2%、1.35%、1.5%、1.65%、1.8%、1.95%分别调整为1.0%、1.15%、1.3%、1.45%、1.6%、1.75%、1.9%。
用人单位去年10月、11月多征收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将由社保征收机构作退费处理,工伤保险费率在调整期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仍按照江门市社保年度内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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