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我省工伤保险费率,实现“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目标。目前,全省各市已出台政策,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通过调整,我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3%降至0.43%,其中深圳最低,平均费率仅为0.21%。据了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不受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减征21亿:总体降低缴费费率 费率下调30%
据了解,2015年前三季度,我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0.63%,平均缴费工资2910元,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18.33元,比全国平均费率低约30%,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总体较轻。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从2015年10月起,我省在前三次实施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第四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通知》下发后,我省各市已按规定下调了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50%,全省平均下调比例约30%,按年计算一年可以减轻全省参保单位缴费约21亿元,惠及企业等180多万家单位、3100多万名职工,在经济放缓下行压力增大的新常态下,给了参保企业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包。
完善机制:实施费率浮动管理 促进工伤预防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在2016年6月前,调整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杠杆作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本上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科学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至20%、50%或向下浮动20%、50%,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等情况定期确定执行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一档或二档。应每一至三年对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以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加强管理:加强基金统筹管理 合理调控结存规模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大的统筹地区,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市范围的统收统支管理,为今后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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