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中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和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精神,以及《省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 29号文)第1条第3款“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各地困难企业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低于5%,有条件的可适当上浮,增强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实力。”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我市统计局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现将2013年度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和最低限额予以公布: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和职工两部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2146元,最低不得低于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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