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缴存职工租赁保障性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经批准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或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申请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托银行支付。
三、申请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租赁证明材料与租金凭据。
(二)租住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租赁证明材料与租金凭据。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租住其它住房的证明材料和租金凭据。
四、提取方式与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房租总额。
(二)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为年度实际承租房屋租金与租赁补贴差额部份。
五、工作要求
(一)管理中心要加强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联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符合提取条件的,限时办结。
(二)对违规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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