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对鹰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突出体现对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优先支持。借款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二、适度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必须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且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上调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停止向在本市(含贵溪、余江)范围以外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工作地及户口所在地均在同一异地的除外。
四、明确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考虑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暂不具备查询借款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的条件,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我市采用查询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具体为: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与配偶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与配偶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与配偶中任何一人已经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最高限额维持不变,贷款年限适度延长。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为4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年龄之后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放款或已签订借款合同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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