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解读
一、要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资或投机性购房,更不允许缴存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其他投资。
二、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按标准科学区分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除应当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外,还要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既认房,又认贷,还认取”的原则确定。首先,以家庭贷款记录进行认定,是否有利用贷款购买住房的记录;其次,以家庭拥有的房产数量进行认定,房屋的套数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后予以认定;第三,还应当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以及进行其他尽责调查。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2倍;对于因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申请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对于在丽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的政策,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拒绝向购买或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无论以符合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的任何一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不满24个月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归还偿清贷款后不满24个月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五、管理中心应当把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确定其贷款额度的重要考量指标。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有6次(含)以上提取记录,或单方累计有3次(含)以上提取记录,又申请贷款的,实行差别化利率,其贷款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2倍;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累计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三次及以上贷款申请,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3倍。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优先保障向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同时,应当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总体资金规模、贷存比、贷款规模控制指标、流动性变动情况,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防控的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必要的改善性住房等其他住房消费需求。为有效提高贷款资金回流速度,避免有较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获得基本住房贷款支持,应根据职工家庭收入情况,人均月收入超过丽江市社平工资2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并且月还款额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七、对于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条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可以提取双方至上一年度结息日止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只能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申请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每连续足额缴存满24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按照享有贷款权利,也应承担支持其他缴存者贷款相应义务的原则,清偿完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连续足额缴存满24个月的,可以再次申请贷款或者提取。
八、为引导和保障理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九、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成年子女)购买、建造自住房申请贷款必须严格执行4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严格执行2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十、经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属于购买第一套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级办法》执行上浮。
十一、经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属于购买、建造第一套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提取记录,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再以建造、装修此套房理由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成年子女)执行4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执行2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并可以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级办法》执行上浮。
十二、管理中心应当搭建与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信息和个人征信系统、公安机关身份信息系统、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房产登记信息系统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切实做好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缴存职工具有提供虚假提取和贷款材料、骗提骗贷、贷后严重违约等情形的,不能享受优惠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上浮等差别化优惠政策,还应视情节上调其贷款利率、下调贷款最高额度,直至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对骗提骗贷、将贷款用于其它投资以及办理贷款后严重违约,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取消其贷款资格、实行提前收回贷款等惩戒性措施,并记入本人信用记录。
十三、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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