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直公积金〔2018〕49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人、各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作用,切实减轻干部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办〔2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并印发《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原《商业性个人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程(试行)》(闽直公积金〔2011〕18号)相应废止。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30日
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服务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省直公积金缴存干部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榕公积金管委办〔2011〕5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已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直公积金缴存干部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本次商转公贷款为借款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为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四、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五、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六、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设定抵押权。
七、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确定的数额。
二、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三、不超过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
四、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其中:房屋价值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具体比例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
五、包括本笔商转公贷款在内的职工家庭月负债总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存基数合计数的60%。
六、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商业配套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剩余年限。
二、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
三、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的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5年,福州其他区域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配套贷款部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含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五、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查询证明。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如未办理配套商业贷款,本项可以不提交)。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七、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以外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含姓名、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最近六个月连续缴存信息等)。
八、由原贷款银行或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调档确认的原购房合同(或原房产买卖契约)。
九、原个人商业性购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如已包含在借款合同中,本合同可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十、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出具的本笔商转公贷款申请日前一年的还贷明细及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十二、贷款银行发行的借款人名下收款、还款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贷款审核审批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前政策咨询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到省直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相关政策,也可阅读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备齐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从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中下载打樱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省直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三、贷款审核审批
省直公积金中心联合贷款银行对商转公贷款申请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结清原商业贷款
贷款银行在商转公贷款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接到审批结果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办理提前结清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并由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向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五、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申请人携带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抵押注销证明等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六、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银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商转公抵押登记手续。
七、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银行取得商转公抵押登记证明后,及时通知省直公积金中心安排贷款发放工作,并通过银行转账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八、借款人依约还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款,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贷款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持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清户手续。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条 暂停或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遵循以下运作机制:
一、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加强省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恢复或暂停,视资金流动性状况按照季度确定并调整,即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省直公积金中心于每季度初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公告暂停或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商转公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按照借款人贷款审批先后顺序安排贷款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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