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支持个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三条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 近一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三) 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原件。
第六条 受理相关材料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设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并自愿缴存的,或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不再另设账户。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在异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再进入本市工作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或在本市开设个人账户缴存后转出本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十条 自由职业者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则暂停缴纳。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基数只能调高不能调低。
第十一条 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19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代扣。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由职业者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自由职业者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封存缴存账户。
自由职业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封存销户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自由职业者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第五章 违约管理
第十六条 自由职业者不按本办法缴存、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参照《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中“缴存职工”所列情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试行,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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