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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实施意见

 字体时间:2017-11-1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

为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缴存,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一)明确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户籍在我市辖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分类推进。对于现阶段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确保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不分用工性质,要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市辖区内凡已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单位,均要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多次督缴拒不建缴的单位加大行政强制推动,同时通过诚信“红黑榜”等措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缴存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指导,可对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自主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明确自主缴存者的缴存义务与其使用权利的对应,保证自主缴存者在正常履行缴存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规范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单位可在5%—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各县(区)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加强执法。管委会要牵头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由管理中心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市辖区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改制前原企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职工足额补齐;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或重新开户登记,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监督配合。管理中心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和资源信息共享工作,从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缴存及未缴存单位基本情况抓起,掌握最新信息,规范归集管理,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强化保障功能。管理中心要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和纠正违反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扩大住房消费。管理中心要本着方便使用、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改进担保方式,扩大贷款范围。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三)加强风险防控。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四)提升服务水平。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要建立由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中心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市人行负责管理中心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行业组织要加强规范和引导,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管理中心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审计局应将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监督事项,并督促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局和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人行、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与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管理中心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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