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
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为做好我市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业务,必须符合《安庆市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宜政秘[2016]229号)文件规定。
二、个人缴存者缴交住房公积金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无欠缓缴。
(三)在我市城区或建制镇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开户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个人缴存者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缴存者,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携带相关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等相关业务。详细资料要件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aqgjj.cn)查询,或拨打0556-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
特此通知。
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31日
“安徽省安庆市关于办理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公积金〔2017〕29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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