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吉林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吉林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同时,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吉林省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23〕21号 )
吉人社办字〔2023〕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6日
吉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23〕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6日
以上是吉林失业保险最新政策2023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社保相关知识 ,请持续关注中国社保网。
“吉林失业保险最新政策2023”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30307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答: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医院住院证明或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该业务一般由单位社保经办人办理,如单位经...[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