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9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我妹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我们两姐妹长得像,妹妹提出要借我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我可以给她吗?
答:不可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此,王大姐的社保卡、身份证以及医保电子凭证都是她自己的医疗保障凭证,可供自己看病使用,不可借给他人。王大姐如果把上述凭证借给王二姐使用,两个人都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
问:我爷爷每月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但因腿脚不灵便,无法去医院购药,请问家人可以替他去医院购药吗?
答:可以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像这种情况,他的家人可以向医院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及家人自己的身份证进行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检验。
问:我听朋友说,可以去医院假装看病开贵价药,用医保报销,然后再把药倒卖挣钱。这样是否违法?
答:不可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享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若经查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作为参保人应树立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基金安全,拒绝朋友的违法要求,同时也是避免因违法倒卖药品带来的严重后果。
问: 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会有哪些相对应处罚?
答: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任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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