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范围
(1)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2013年度省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零,并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120种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2)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中278种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3)提高部分价格昂贵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上限,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4)将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和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保底额
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9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9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
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12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20元/月。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调整为90%、85%。
(2)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3)提高生育住院分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分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65%调整为90%、85%、75%。
(4)调整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
将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由原60元/年·人调整为70元/年·人。各高校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门诊包干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学年门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将门诊包干经费拨付到位。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南京市社保中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水西门大街73号社会保障服务大楼二楼
政策咨询电话:02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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